列印時間:113/07/23 04:32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六 證券商從事期貨避險業務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