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13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申請審定投資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資人出具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影本、投資人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
例證明或其他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