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3 04:31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 負賠償責任。
相關函釋:
台財證六字第 0930114130 號
(88)台財證(六)字第 04747 號
臺財證(一)字第 14543 號
經商字第 04275 號
經商字第 3057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