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95 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
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