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02:20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7-1 條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 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