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69 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
    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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