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3 04:36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86 條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 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