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3 04:28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59 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