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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人員監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7 日
第 7 條
監理人員每次執行任務完畢後,應就其所為監理事項填具監理報告表,必 要時應附具詳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