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人員監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7 日
第 7 條
監理人員每次執行任務完畢後,應就其所為監理事項填具監理報告表,必
要時應附具詳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