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 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