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會計師受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或本會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專案審查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以下簡稱確信準則)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