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 以受查公司與外部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為其審查 之範圍。 前項所稱保障資產安全,係指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 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