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宜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 ,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 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