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4 條
公開發行公司宜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
,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
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