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1 條
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
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
品質及效率;其評估之範圍,應涵蓋服務事業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
執行。
各服務事業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
方法。
各服務事業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
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