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各服務事業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
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服務事業應將異議意
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各服務事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各服務事業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
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