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第 13 條
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向
本中心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整;經依本規則規定終止業務經營資格
後重行申請其資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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