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十三、證券商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應依不同業務屬性,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之接受與開戶:
        1.客戶開戶作業與最低往來金額及條件,以及得拒絕交易及接受
          客戶之各種情事。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高風險人士及其家屬,
          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
        2.客戶基本資料之建置作業,包括客戶身分與基本背景資料、客
          戶徵信資料、理財需求與目標、其他有關客戶信譽之資料、從
          事行業與資產來源(詳述產生該財富之經濟活動)及客戶提供
          資料之確認。
        3.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
          受益人。
  (二)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
        除參考前款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及一定金額以上之大額
        交易核准程序:
        1.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3.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或交易額度。
  (三)客戶評估資料之更新:
        1.證券商應適時更新客戶資料,並密切注意客戶財務狀況之變動
          。
        2.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與交易之接受應配合客戶資料之變動及其
          他有關佐證資料予以檢討修正。
  (四)客戶資料與能力評估之驗證:證券商應指定業務承辦人以外之人
        員或其它獨立之控制人員定期查核該等客戶檔案,以確定客戶資
        料之正確性、一致性及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