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19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
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
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得依下列方式了
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
    客戶負擔。
二、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