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9 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應行收付之款項及中央登錄公債,均應
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一、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營業日報表。
二、中央登錄公債借貸部位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三、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四、擔保品明細表。
五、擔保品差額追補明細表。
六、權益補償明細表。
七、履約保證金明細表。
前項報表應依本中心規定之必要記載事項編製,並得以媒體儲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