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 18 條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
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辦理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
    定情事。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