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Trading in Securities on a Fixed-Term, Fixed-Amount Basi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6 條
證券商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進行買進者,免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
中心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之規定申報各委託人及受任人之委託明細。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通知證券商即時提供定期定額
綜合交易帳戶之成交及委託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