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6 條
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四條各款情形之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
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