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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提供數位服務作業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2 條
(本指引用詞定義)
一、數位服務:本指引所稱之數位服務係指證券商透過科技及網路,以數
    位體驗專區及客戶服務中心形式,提供客戶之金融服務。
二、數位體驗專區:係指設置符合資通安全標準之數位介面設備,提供非
    特定人使用或體驗與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相關服務之營業處所,並得
    配置服務人員提供諮詢服務、進行商品介紹及推廣。
三、客戶服務中心:係指證券商透過網路智能客服、電話、電子郵件、書
    信或採用其他新興科技等方式,對客戶被動提供諮詢、證券業務活動
    推廣及商品說明服務,暨處理消費爭議與建言之營業處所。
四、權責單位: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權
    責單位為證券交易所;僅與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
    價證券契約者,權責單位為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