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第 12 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
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