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Directions for Securities Firms Engaging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to Operate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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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三、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 (一)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等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 訂證券商受託買賣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執行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應於每日營業時間終了後 ,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證券交易輔助人,並留存確認紀錄。 (三)證券交易輔助人交付證券投資人委託發生錯誤時,應立即通知證券 商,證券商應依規定辦理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及處理,並將處理 結果告知證券交易輔助人。 (四)證券商之內部稽核應每週對證券交易輔助人所交付委託之業務進行 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確實遵守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