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7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條 (095.03.23)
  • 要  旨:
    廢止有關金融機構辦理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授信業務之函釋二則

    全文內容:廢止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四日台財融字第七九○二九九六四四號函及九十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三二○○○六一五號令。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台北市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08 期 3013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 月號 第 3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9 年 9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90299644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5  月 21 日台財融(二)字第 093
      2000615 號令,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