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76)台財融字第 75047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57.04.30)
  • 要  旨:
    銀行應取得證券承銷商執照後始得承銷或代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主    旨: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
              規定,銀行應依該法規定取得證券承銷商執照後始得承銷或代銷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公司七十五年十月廿三日 (75) 國證字第一四九號函。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54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