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74)台財證(二)字第 008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6 條 (057.04.30)
  • 要  旨:
    委託經紀商買賣證券當日不得沖銷之規定
    
    

    主    旨:為商應當前證券市場需要,對於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賣出證券,於成交
              後,除依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買賣者外,應
              逐筆將賣出之證券交付證券經紀商,不得以當日買進之同種類證券抵充。
              該項措施自本 (七) 月廿二日開始實施,並由證券經紀商負責切實執行,
              請查照辦理。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50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