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12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2 條 (093.04.28)
  • 要  旨:
    釋示受託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憑證公開說明書之民事責任

    全文內容: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之公開說明書
              應記載事項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
              應依民法、信託法及信託業法負其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是否應負證券交易
              法第 32 條所規定之民事責任,由於受託機構為形式發行人,與證券交易
              法第 32 條所規範之實質發行人尚有不同,受託機構得僅就實際提供之相
              關資訊或所從事活動相關資訊,有虛偽或隱匿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54 期 63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