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213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8、23、43 條 (084.08.11)
  • 要  旨: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
    於該法公布施行後為電腦處理,是否仍須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公布施行前
              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於該法公布施行後為電腦處理,是否仍須依該法第
              八十條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二  按非公務機關於本法八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公布生效前已對個人資料為
                  蒐集或電腦處理,而於本法施行後有依法申請登記或許可者,依法律
                  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本法第四十三條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意
                  旨觀之,應可對其在本法生效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不受
                  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惟若欲為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仍
                  須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合作金融法規彙編 (86年9月版) 第 15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19 日發法字第 1
      08200040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配合個資法修正後,非公務機關已不採登記許可制,本函釋與現行個資
      法不合,爰予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