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二)字第 019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計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比率,准予不計入各
    該固定資產重估增值部分
    

    主  旨:計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比率,准予不計入各
             該固定資產重估增值部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二年三月一日 (82) 證商會業字第○三
             四○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10 期 10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90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