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二)字第 02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6 條 (082.09.07)
  • 要  旨:
    自八十三年元月五日起證券商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券
    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
    第七款之規定
    

    主  旨:自八十三年元月五日起證券商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券
             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
             第七款之規定,請 查照。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2 期 10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90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