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四)字第 446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82.11.08)
  • 要  旨:
    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
    說  明:一 每一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最高限額訂為二億美元,最低
                 限額訂為五百萬美元。但因特殊情形經本會許可者,不受前述最高限
                 額之限制。
             二 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一九五九號公告
                 事項第一項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12 期 104 頁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2 期 94 頁
    證交資料 第 405 期 43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8  月 21 日(82)
      台財證(四)字第 01959  號函,公告事項一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84)
      台財證(四)第 65296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