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二)字第 000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63 條 (077.01.29)
  • 要  旨:
    停業中證券商得免依規定申報月計表,但於申請復業前應補申報最近一個
    月之月計表
    

    主  旨:停業中證券商得免依規定申報月計表,但於申請復業前應補申報最近一個
             月之月計表,請 查照。
    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3 期 78-7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90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