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二)字第 002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修正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規定。
    

    主  旨:修正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規定。
    公告事項:一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屆滿一年者,得依證券
                 商設置標準第四章第二節規定,向本會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
                 機構。
             二 本規定自公告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3 期 8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