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二)字第 015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2.09.07)
  • 要  旨:
    證券商轉投資,應以經本會准予投資之事業者為限,且其投資總金額不得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主  旨:證券商轉投資,應以經本會准予投資之事業者為限,且其投資總金額不得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9 期 11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08508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08508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