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二)字第 020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6 條 (082.09.07)
  • 要  旨:
    證券商受理客戶申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時,應先查明並確定該客
    戶買進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 (或票據) 確已存入 (或兌現) 後,始得辦理
    

    主  旨:證券商受理客戶申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時,應先查明並確定該客
             戶買進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 (或票據) 確已存入 (或兌現) 後,始得辦理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款規定辦理。
             二 嗣後各證券商對客戶買進有價證券以票據交割而申請設質交付帳簿劃
               撥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始得受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