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二)字第 421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1 條 (077.01.29)
  • 要  旨:
    所詢銀行僅經營「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是
    否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乙案,復如說明

    主  旨:所詢銀行僅經營「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是
             否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萬通總信劃字第○一一○四號函。
             二 所詢之問題,前經本會八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81) 台財證 (二) 第七
                 四二二三號函復 貴行在案,請查照辦理。又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
                 之規定,無論公、民營金融機構均同與適用,所提國營或省屬行庫不
                 受該條限制乙節,應係誤解。至於所建議將銀行僅經營「政府債券自
                 行買賣」業務排除該條之限制部分,已錄案研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11 期 95-9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