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四)字第 008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5 條 (082.11.08)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為上市公司股票公開招募洽商銷售之對象,其額度控
    制請依說明規定辦理
    

    主  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為上市公司股票公開招募洽商銷售之對象,其額度控
             制請依說明規定辦理。
    說  明:一 主辦承銷商應於公開招募洽商銷售期間,逐日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認
                 購且繳款股數彙總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
             二 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 (含認購及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任一發行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
                 五。
             三 台灣證券交易所應逐日依據主辦承銷商所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認購股
                 數,併同集中交易市場買入股數,彙計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該
                發行公司股份總額,並據以計算次日集中交易市場得由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買進之額度。
             四 上述彙計投資股份總額如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時;或任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股份總額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之百分之五時,其超過部分應通知主辦承銷商退還認購股款。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7 期 11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