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四)字第 268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13、14 條 (081.06.23)
  • 要  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
    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對客戶融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七十五
    。但其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及轉融券之金額,得不列入以上總金額之計
    算內,惟不列入數額分別以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及百分之五十為限

    主  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
             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對客戶融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七十五
             。但其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及轉融券之金額,得不列入以上總金額之計
             算內,惟不列入數額分別以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及百分之五十為限。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
             二 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對每種有價證券融資總金額及融券總金額之規定
                 ,仍包含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及轉融券之金額。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9 期 11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