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二)字第 010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0 條 (084.01.16)
  • 要  旨:
    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公司及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二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主    旨: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公司及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二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公告時總公司財務報告項目得參照本會八十
              年六月一日臺財證 (六) 第○一○八一號函說明三之簡明報表格式內容公
              告,請  查照。
    說    明:本會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80) 台財證 (二) 第二七六七三號函自本函
              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11 月 28 日(80)
      台財證(二)第 27673  號函,自本函發布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90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