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二)字第 00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8 條 (084.05.30)
  • 要  旨:
    釋示「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置分支機構,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應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之認定標準
    

    主    旨:釋示「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置分支機構,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應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之認定標準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氏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須從事證券業務經驗
                  三年以上,且取得或具有左列 (一) 至 (三) 款中之一者,本會得認
                  定其具有國際證券業務之經驗:
               (一) 母國主管機關或自律組織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構機出具有國際證券
                    業務經驗之證明者。
               (二) 取得除母國以外之其他國家交易所之會員資格或席次者。
               (三) 有申請經營業務種類之海外營業收入,及於海外設有營業據點或其
                    經營業務擴及海外市場等。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4 期 7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