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二)字第 006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5.01.11)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其投資金額及規範
    

    主   旨:證券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其投資金額及規範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得在其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以內,投資上市有價證券,惟與
                  投資開放型受益憑證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三
                  十,且與本會已核准轉投資之事業投資總金額併計,不得超過淨值百
                  分之四十。
              三、證券經紀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應於其他證券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
                  且買賣之有價證券應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保管,並不得以業務上
                  所知悉之消息為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
              四、證券經紀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仍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證 (84) 交字第二七0二七號函「營業細
                  則第九十九條之認定標準」有關買賣價格之限制規範辦理。
              五、請台灣證券交易所配合辦理相關之作業。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5  月 16 日
      (90)台財證(二)字第 001229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