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二)字第 010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9 條 (084.05.30)
  • 要  旨:
    證券商不得採類似「靠行」、「借牌」、「包櫃」等,經營某一部門或分
    支機構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情事
    

    主    旨:為維護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證券商不得採類似「靠行」、「借牌」、「
              包櫃」等,經營某一部門或分支機構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情事,請查照並
              轉知會員。
    說    明:依據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召開之「研商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事宜」會
              議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9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28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3568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