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09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5.03.01)
  • 要  旨:
    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之公債、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之額度
    

    主    旨: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
              工具之額度。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得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及貨幣
              市場工具。定期存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得續存三個月,以一次
              為限。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投資公債、
              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之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10 期 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85 年 9  月 24 日(85)台財證(四)字
      第 43427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