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10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5.03.01)
  • 要  旨:
    華僑及外國人參與初次上市前銷售受益憑證申購及繳款時,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因進行控管,依限辦理
    

    主    旨:華僑及外國人得申購初次上市前銷售受益憑證,其額度控管請依說明規定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條
                  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華僑及外國人參與初次上市前銷售受益憑證申
                  購及繳款時,自行控管每一外資申購受益憑證單位總額占該基金發行
                  受益憑證單位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
                  匯辦法」所訂之投資比例限制。依現行規定,每一外資申購單位總額
                  不得超過該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單位總額之百分之七‧五。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初次上市受益憑證申報上市時,將華僑及外國
                  人獨立分類列管並將申購情形統計表檢送台灣證券交易所,由交易所
                  於受益憑證上市後依現行方式逐日控管。
    資料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令彙編(86年5月版)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