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11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5 條 (085.03.01)
  • 要  旨: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承銷股票額度控管作業
    

    主    旨:請配合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上市公司公開招募承銷股票、上市 (櫃) 公司
              上市 (櫃) 前承銷及現金增資承銷股票,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承銷股票
              額度控管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業經本會核定得投資上市公司
                  公開招募承銷股票、上市 (櫃) 公司上市 (櫃) 前承銷及現金增資承
                  銷股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除其他法令另規定者外,亦得投資承銷股
                  票,請修正相關控管作業,以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限制。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