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2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4、23、29 條 (085.03.01)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指定國內代理人之
    資格條件
    

    主  旨:增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指定國內代理
              人之資格條件。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代理人包含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公司,得經營代理業務者。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8 期 10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