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216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5.01.11)
  • 要  旨:
    調整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
    

    主  旨:本會 (85) 台財證 (四) 第五九○○二號函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
              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即日起調整為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亦不得逾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請  查
              照。
    說    明:復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三月廿日環企字第○二七號函。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7 月號 第 5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
      (90)台財證(四)字第 00048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