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63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5 條 (085.03.01)
  • 要  旨:
    調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華僑及外國
    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
    

    主    旨:調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華僑及外國
              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
    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每一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每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二  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
                  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12 期 8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238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